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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2:04:24 GMT -5
环境的商业的法律 矿业法咨询很少用于财产买卖合同,包括农村财产,其范围(以及因此存在矿床的可能性)通常较大。然而,矿产活动的可能存在可能会极大地改变资产的价值和目的地,因此该服务似乎具有相关性。 众所周知,采矿权的行使(许可制度[1]除外)并不取决于矿床所在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因为它属于联盟。但是,这并不需要获得矿床所在财产所有者的同意。这并不意味着矿工可以过度、随意地进入他人的财产,而不会让土地所有者有任何“满意”。 事实上,尽管采矿具有公共事业和国家利益[2],并且具有无可置疑的经济和社会相关性[3],但其实施不能忽视财产权,因为它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4]。人们常说,土壤属于所有者,底土属于联盟;然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 1,229 条,“土地财产。 包括相应的空域和底土的财产,其高度 WhatsApp 号码 和深度对其行使有用”。事实上,联盟控制着可能存在于土壤或底土中的矿藏,以至于地球表面的矿石(例如沙子和粘土)也构成了联盟的资产。 在矿产研究阶段[5],矿床所在财产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先前确定的损害赔偿和占用该地区的收入。为此,矿工必须找到所有者,以便就这些价值和付款方式签署协议。如果没有达成共识,国家矿产局 (ANM) 将致函地区法官(普通州法院),以便他根据《采矿法》第 27 条对价值进行仲裁。在此阶段之后,矿工必须在法庭上缴纳判决中规定的金额,随后,业主/占屋者将被传唤,允许矿工进入该地区并促进研究工作(当地警察当局可能会提供协助)如果有抵抗、反对或不遵守法院判决的情况)。租金不得超过所占用土地面积的最高净收入;反过来,补偿也不能超过被占用财产的市场价值[6]。 在采矿阶段(有效开采矿石),矿床所在财产的所有者将有权。 获得补偿、收入和参与采矿成果;后者的金额将在矿石协商(首次销售、拍卖、首次收购或消耗)后支付,并将根据矿物物质和提取量而变化。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中提到的赔偿来自先前确定的损害;采矿活动中发生的任何损害必须自行赔偿,赔偿金额将另行确定。也不应将其与恢复退化地区相混淆,因为这已经是强加给矿工的宪法义务(第 225 条第 2 款)[7]。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收购/处置财产期间咨询矿业法的重要性就可见一斑。特定财产的面积成为采矿权主体的情况并不罕见,而各自的所有者尚未意识到这一事实,这种情况通常仅在工作需要进入该财产时才会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矿业律师将能够准确地(基于文件和地理参考数据)告知待谈判的财产是否受到此类所有权的限制。您还可以咨询管理流程并提及其所处的阶段,以及是否期望在现场进行有效的采矿活动。 需要补充的是,不仅矿床的具体位置将受到矿产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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